李广论
先王之政,不求徇人之私情,而求当天下之正义。正义之立,在国为法制,在军为纪律。治国而缓法制者亡,理军而废纪律者败。法制非人情之所安,然吾必驱之使就者,所以齐万民也;纪律非士心之所乐,然吾必督之使循者,所以严三军也。
昔者,李广之为将军,其材气超绝,汉之边将
夫士有死将之恩,有死将之令。知死恩而不知死令,常至于骄;知死令而不知死恩,常至于怨。善于将者,使有以死吾之恩,又有以死吾之令,可百战而百胜也。虽然,死恩者私也,死令者职也。士未有以致其私,而有以致其职者,可战也。未有以致其职,而有以致其私者,未可战也。盖私者在士,而职者在将。在士者难恃,在将者可必,故也。夫部曲行阵、屯营顿舍,与夫昼夜之警严、符籍之管摄,皆所谓军之纪律。虽百夫之率,不可一日辄癈而缓于申严约束者也。故以守则整而不犯,以战则肃而用命。今广之治军,欲其人人之自安利也。至于部曲、顿舍、警严、管摄,一切弛略,以便其私而专为恩。所谓军之纪律者,未尝用也。故当时称其宽缓不苛,士皆爱乐,而程不识乃谓:“士虽佚,乐为之死敌,然敌卒犯之,无以禁也。”此其恩不加令,而功之难必也。士诚乐死之矣,然其纪律之不戒也,亦所以取败也。故曰:厚而不能令,譬如骄子,不可用也。
昔者,司马穰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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