哲宗憲元繼道顯德定功欽文睿武齊全昭孝皇帝元祐元年(遼大安二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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秋,七月,丙辰朔,詔:“罷試補學官法,令尚書、侍郎、左右司郎中、學士、待制、兩省、禦史臺官、國子司業各舉二人。”
丁巳,遼惠妃之母燕國夫人,先以入朝擅取驛馬,奪其封號;復為巫蠱術厭魅皇孫延禧,事覺,伏誅。妃弟蕭酬斡,隸興聖宮籍,流烏爾古德寽勒部。
戊午,遼主獵沙嶺。
辛酉,立十科舉士法。舊制,銓註有格,概拘以法,法可以制平而不可以擇才,故令內外官皆得薦舉。其後被舉者既多,除吏愈難,神宗乃革去內外舉官法,但用吏部、審官院選格。及帝即位,王巖叟言:“自罷辭舉而用選格,可以見功過而不可以見人才。於是不得已而用其平日之所信,故有踏逐、申差之目。踏逐實薦舉,而不與同罪;且選才薦能而謂之踏逐,非雅名也。況委人以權而不容舉其所知,豈為通術!”遂復內外官舉法。司馬光奏曰:“為政得人則治。然人之才,或長於此而短於彼,雖臯、夔、稷、契,各守一官,中人安可求備?故孔門以四科論士,漢室以數路得人。若指瑕掩善,則朝無可用之人;茍隨器指任,則世無可棄之士。臣備位宰相,職當選官,而識短見狹,士有恬退滯淹或孤寒遺逸,豈能周知!若專引知識,則嫌於私;若
甲子,遼賜興聖、積慶二宮貧民錢。
乙醜,夏國主秉常殂。是年,改元天安禮定,私謚康靖皇帝,廟號惠宗,墓號獻陵,子乾順即位。
上官均奏乞尚書省事類分輕重,某事關尚書,某事關二丞,某事關仆射;從之。
劉摯言:“乃者朝廷患免役之弊,下詔改復差法,而法至今不能成。朝廷患常平之弊,並用舊制,施行曾未累月,復變為青苗之法。其後又下詔切責首議之臣,而斂散之事,至今行之如初。此二者,大事也,而反覆二三,尚何以使天下信從!且改之易之誠是邪?君子猶以為反令。況改易未必是,徒以暴過舉於天下,則曷若謹之於始乎!”
庚午,夏國遣使來賀坤成節。
乙酉,遼出粟賑遼州貧民。
八月,戊子,遼主以雪罷獵。
辛卯,詔復常平舊法,罷青苗錢。
初,範純仁以國用不足,請再立常平錢谷斂散出息之法,朝廷用其言;司馬光方以疾在告,不與也。已而臺諫共言其非,皆不報。光尋具答刂子言:“先朝散青苗,本為利民,並取情願;後提舉官速要見功,務求多散。今禁抑配,則無害也。”蘇軾奏曰:“熙寧之法,未嘗不禁抑配,而其為害也至此。民家
太皇太後諭輔臣曰:“臺諫官言近日除授多有不當。”光曰:“朝廷既令臣僚各舉所知,必且試用。待其不職,然後罷黜,亦可並坐舉者。”呂公著曰:“舉官雖委人,亦須執政審察人材。”光曰:“自來執政,止於舉到人中取其所善者用之。”韓維曰:“光所言非是,直信舉者之言,不先審察,待其不職而罰之,甚失義理。”公著曰:“近除用多失,亦由限以資格。”光曰:“資格亦不可少。”維曰:“資格但可施於敘遷,若升擢人材,豈可拘資格邪!”
壬辰,封弟偲為祁國公。
丁酉,司馬光以疾作,先出都堂,遂謁告,自是不復入朝。
癸卯,以崇政殿說書程頤兼權判登聞鼓院。
九月,丙辰朔,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司馬光卒,年六十六。太皇太後哭之慟,帝亦感涕不已。明堂禮畢,皆臨奠。贈太師、溫國公,謚文正,禦篆表其墓道曰:“忠清粹德之碑”。
光居洛陽十五年,天下以為真宰相,
光孝友忠信,自少至老,語未嘗妄。自言:“吾無過人者,但平生所為,未嘗有不可對人言者耳。”於學
己未,朝獻景靈宮。辛酉,大享明堂,以神宗配。
程頤在經筵,多用古禮。蘇軾謂其
丁卯,以中書舍人蘇軾為翰林學士。
癸酉,詔:“諸路坊郭第五等以上,及單丁、女戶、寺觀第三等以上,舊納免役錢並與減放五分,餘皆全放,仍自元祐二年始。”
庚午,遼主還上京。壬申,發粟賑上京、中京貧民。
丙子,遼主謁二儀、五鸞二殿。己卯,出太祖、太宗所禦鎧仗示燕國王延禧,諭以創業征伐之難。
張璪罷為光祿大夫、資政殿學士、知鄭州。臺諫交章論璪,凡十數。太皇太後宣諭王巖叟曰:“明堂大禮後,璪必退。”至是乃引疾請外,竟從優禮罷去。
癸未,孫升奏:“祖宗用人,如趙普、王旦、韓琦,此三人者,文章學問不見於世,然觀其德業、器識、功烈、治行,近世輔相未有其比。王安石為
辛巳,遼主召南府宰相議國政。
冬,十月,乙酉朔,遼以南院樞密副使竇景庸知樞密院事。景庸初為秘書省校書郎,聰敏好學,至是始見用,封陳國公。
丙戌,改封孔子後為奉聖公。
鴻臚卿孔宗翰言:“孔子後世襲公爵,本為侍祠。然兼領它官,不在故郡,於名為不正。乞自今,襲封之人,使終身在鄉裏。”詔:“改衍聖公為奉聖公,不預它職,增給廟學田百頃,供祭祀外,許均贍族人。賜國子監書,置教授一員,以訓其子弟。”
五國長貢於遼。
丁亥,遼遣使詔夏國王秉常子乾順知國事。
庚寅,太白晝見。
壬辰,夏人來告哀,詔:“自元豐四年用兵所得城砦,待歸我永樂所陷人民,當盡畫以給還。”遣穆衍、張楙往吊祭。
乙巳,賜範鎮詔,落致仕,除兼侍讀,詔書到日,可即赴闕。
己酉,宗正寺丞王鞏奏:“神宗玉牒,至今未修,《仙源類譜》,自慶歷八年張方平進書之後,僅五十年,並無成書。請更立法,玉牒二年一具草繳進,《類譜》亦如之,候及十年,類聚修纂。”從之。
癸醜,劉摯言:“太學條例,獨可案據舊條,考其乖戾太甚者刪去之。若乃高闊以慕古,新奇以變常,非徒無補而又有害。乞罷修學制所,止責學官正、錄以上,將見行條制去留修定。”摯言“慕古變常”,蓋指程頤也。頤大概以為學校禮義相先之地,而月使之爭,殊非教養之道。請改試為課,有所未至,則學官召而教之,更不考定高下。置尊賢堂以延天下道德之士,鐫解額以去利誘,省繁文以專委任,厲繩檢以厚風教。及置待賓、吏、師齋,立觀光法,凡數十條,輒為禮部疏駁。頤亦自辨理,然朝廷訖不行。
十一月,乙卯朔,禮部言:“將來冬至節,命婦賀坤成節,例改箋為表。”從之。程頤建言:“神宗喪未除,節序變遷,時思方切,恐失居喪之禮,無以風化天下,乞改賀為慰。”不從。
戊午,以尚書右丞呂大防為中書侍郎,禦史中丞劉摯為尚書右丞。
自張璪罷,中書侍郎久未補人。呂公著言:“呂大防忠實,可任大事。”帝又以手劄問公著曰:“卿前日言劉摯可執政,緣未作尚書,恐無此例,欲且除尚書。”公著奏:“國朝自中丞入二府者,如賈昌朝、張昪、趙概、馮京等甚多。”帝從其言,摯遂自中丞人輔。以傅堯俞為禦史中丞,仍兼侍讀。
甲戌,遼為燕國王延禧行再生禮,曲赦上京囚。
先是河決大名,詔秘書監張問相度河北水事,又以王令圖領都水同往。丙子,問奏:“臣至滑州決口相視,迎陽埽至大、小吳,水勢低下,舊河淤仰,故道難復。請於南樂大名埽開直河並簽河,分引水勢入孫村口,以解北京向下水患。”令圖亦以為然。於是減水河之議復起。會北京留守韓絳奏引河近府非是,詔問別相視。
戊寅,以起居郎蘇轍、起居舍人曾肇並為中書舍人,肇仍充實錄院修撰。王巖叟言肇資望甚卑,因緣得竊館職,素無吏能而擢領都司,殊昧史材而委修實錄,凡八上章,皆不聽。
朝廷起範鎮,欲授以門下侍郎,鎮雅不欲起,又移書問其從孫祖禹,祖禹亦勸之。鎮大喜曰:“是吾心也。凡吾所欲為者,司馬君實已為之,何復出也!”遂固辭。表曰:“六十三而求去,蓋以引年;七十九而復來,豈雲中禮!”卒不起。命提舉崇福宮,數月,告老,以銀青光祿大夫致仕。
禦史中丞傅堯俞初視事,與侍禦史王巖叟同入對,帝諭堯俞曰:“用卿作中丞,不由執政,以卿公正不避權貴。如朝政闕失,卿等當極言之。”
三省奏立經義、詞賦兩科,從之。
庚辰,詔:“府界三路保甲人戶,五等以下,地土不及二十畝者,雖三丁以上並免教。”從呂陶請也。
蠲鹽井官溪錢。
癸未,遼出粟賑乾、顯、成、懿四州貧民。
十二月,庚寅,詔:“將來服除,依元豐三年故事,群臣勿上尊號。”
辛卯,遼以蘭陵郡王蕭烏納為南院樞密使。烏納奏請掾史以歲月遷敘,從之。
戊戌,華州鄭縣小敷谷山崩。
壬寅,硃光庭言:“學士院試館職策題雲:‘欲師仁宗之忠厚,而患百官有司不舉其職,或至於媮;欲法神考之厲精,而恐監司守令不識其意,流入於刻。’又稱:‘漢文寬大長者,不聞有怠廢不舉之病;宣帝
戊申,詔以冬溫無雪,決系囚。
遼崇義軍節度使致仕劉伸卒。伸初為大理正,因奏獄,遼主適與近臣語,不顧,伸進曰:“臣聞自古帝王,必重民命,願陛下省臣之奏。”遼主大驚異。累遷大理少卿,民無冤抑。後復以三司副使提點大理寺,明法而恕,案冤獄,全活甚眾。遼主欲大用之,為耶律伊遜所阻。伊遜既敗,其黨猶盛,伸不復仕。適燕薊民饑,伸家居,與致仕官趙徽、韓造濟以糜粥,所活不勝算。至是卒,遼主震悼,賻贈加等。
是歲,河北及楚、海諸州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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