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闾
(比闾,比闾)
I
木名。即棕榈。
《逸周书·王会》:“白州比闾,比闾者华若羽。伐其本为车,终行不败。”
孔晁注:“白州东南,蛮与白民接也,水中可居曰州,州中出此珍木。”
朱右曾校释:“愚谓比闾即‘并闾’也。
《本草拾遗》云:榈木出安南,性坚,紫黑色。有花纹者名曰‘花闾’。”
II
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令五家为比,使之相保,五比为闾,使之相受。”比、闾为古代户籍编制基本单位。后因以“比闾”泛称乡里。
宋苏洵《议法》:“比闾小吏奉之以公,则老姦大猾束手请死。”
清刘大櫆《慎始》:“天下之事,惟其未有以倡之,有一人倡之于前,以至比闾族党之间,相效而成俗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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