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互法
东汉选任地方官员,为防止结党营私,规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两州人士,不得交互为官,称三互法。
《后汉书·蔡邕传》:“初,朝议以州郡相党,人情比周,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相监临。至是复有三互法,禁忌转密,选用艰难。
幽冀二州,久缺不补。”
李贤注:“三互,谓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交互为官也。
谢承《书》曰:‘史弼迁山阳太守,其妻钜野薛氏女,以三互自上,转拜平原相’是也。”
钜野,汉时属山阳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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