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互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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東漢選任地方官員,為防止結黨營私,規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兩州人士,不得交互為官,稱三互法。
《後漢書·蔡邕傳》:“初,朝議以州郡相黨,人情比周,乃制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相監臨。至是復有三互法,禁忌轉密,選用艱難。
幽冀二州,久缺不補。”
李賢註:“三互,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。
謝承《書》曰:‘史弼遷山陽太守,其妻鉅野薛氏女,以三互自上,轉拜平原相’是也。”
鉅野,漢時屬山陽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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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三互法(简体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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