刺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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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写在名刺上的官职、姓名等字样。

《后汉书·文苑传下·祢衡》:“建安初,来游许下。始达颍川,乃阴怀一刺,既而无所之适,至于刺字漫灭。”后遂用为典实。

唐李商隐《江上》诗:“刺字从漫灭,归途尚阻修。”

2.指名刺。

宋李觏《送古山人》诗:“乍出山来言语拙,莫将刺字谒王公。”

清独逸窝居士《笑笑录·脱笼》:“正至交贺,多不亲往,有一士人令僕持马衔,每至一门,撼数声,而留刺字,以表亲到。”

3.古代的一种肉刑,亦称墨刑,汉代称黥刑。于罪人面上刺字,以墨涂之,故称。

汉文帝废黥。

魏、晋、南北朝虽有逃奴、劫盗刺字之制,亦旋行旋废。

隋唐皆无此法,《唐律》十二篇,不言刺字,五代后晋天福中始有刺配之法,宋元盛行,据罪状之不同分别在犯者面部、额部、项部、臂部或身上刺字,用以标明犯罪事由及发遣地点。

《元史·刑法志三》:“诸窃盗初犯,刺左臂,谓已得财者。再犯刺右臂,三犯刺项。强盗初犯刺项……其蒙古人有犯,及妇人犯者,不在刺字之例。”

《元史·刑法志三》:“诸盗贼赦前擅去所刺字,不再犯,赦后不补刺。”

《清史稿·刑法志三》:“刺字,古肉刑之一,律第严于贼盗。乃其后条例滋多,刺缘坐,刺凶犯,刺逃军、逃流,刺外遣、改遣、改发。有刺事由者,有刺地方者,并有分刺满汉文字者。初刺右臂,次刺左臂,次刺右面、左面,大抵律多刺臂,例多刺面。”

4.宋代军制,军士常须刺字,以作标记。

《宋史·兵志七》:“五年,诏:‘抑勒诸色人投军者,并许自身及亲属越诉,其已刺字,仍并改正。’”

《宋史·兵志七》:“今若给一色银绢,折充例物犒设起发,召募人作义勇,止于右臂上刺字,依禁军例物支衣粮料钱。”

5.有于背上刺字,以表示忠心报国者;直至明代,仍有人主张刺字。

明沉德符《野获编补遗·兵部·刺军》:“景泰中,武清侯为总兵,请征剿也先,军人一胜二胜者,得保家产,四胜五胜者,左右臂各刺‘赤心报国’四字。

景帝曰:‘领军胜虏,刺字是刑罚,加于无罪不近情,不许。’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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