刺字
1.寫在名刺上的官職、姓名等字樣。
《後漢書·文苑傳下·禰衡》:“建安初,來遊許下。始達潁川,乃陰懷一刺,既而無所之適,至於刺字漫滅。”後遂用為典實。
唐李商隱《江上》詩:“刺字從漫滅,歸途尚阻修。”
2.指名刺。
宋李覯《送古山人》詩:“乍出山來言語拙,莫將刺字謁王公。”
清獨逸窩居士《笑笑錄·脫籠》:“正至交賀,多不親往,有一士人令僕持馬銜,每至一門,撼數聲,而留刺字,以表親到。”
3.古代的一種肉刑,亦稱墨刑,漢代稱黥刑。於罪人面上刺字,以墨塗之,故稱。
漢文帝廢黥。
魏、晉、南北朝雖有逃奴、劫盜刺字之制,亦旋行旋廢。
隋唐皆無此法,《唐律》十二篇,不言刺字,五代後晉天福中始有刺配之法,宋元盛行,據罪狀之不同分別在犯者面部、額部、項部、臂部或身上刺字,用以標明犯罪事由及發遣地點。
《元史·刑法誌三》:“諸竊盜初犯,刺左臂,謂已得財者。再犯刺右臂,三犯刺項。強盜初犯刺項……其蒙古人有犯,及婦人犯者,不在刺字之例。”
《元史·刑法誌三》:“諸盜賊赦前擅去所刺字,不再犯,赦後不補刺。”
《清史稿·刑法誌三》:“刺字,古肉刑之一,律第嚴於賊盜。乃其後條例滋多,刺緣坐,刺兇犯,刺逃軍、逃流,刺外遣、改遣、改發。有刺事由者,有刺地方者,並有分刺滿漢文字者。初刺右臂,次刺左臂,次刺右面、左面,大抵律多刺臂,例多刺面。”
4.宋代軍制,軍士常須刺字,以作標記。
《宋史·兵誌七》:“五年,詔:‘抑勒諸色人投軍者,並許自身及親屬越訴,其已刺字,仍並改正。’”
《宋史·兵誌七》:“今若給一色銀絹,折充例物犒設起發,召募人作義勇,止於右臂上刺字,依禁軍例物支衣糧料錢。”
5.有於背上刺字,以表示忠心報國者;直至明代,仍有人主張刺字。
明沈德符《野獲編補遺·兵部·刺軍》:“景泰中,武清侯為總兵,請征剿也先,軍人一勝二勝者,得保家產,四勝五勝者,左右臂各刺‘赤心報國’四字。
景帝曰:‘領軍勝虜,刺字是刑罰,加於無罪不近情,不許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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