弃市
(弃市,弃市)
1.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刑人于市,与众弃之。”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,民众共同鄙弃之,后以“弃市”专指死刑。
《汉书·景帝纪》:“﹝中元﹞二年春二月……改磔曰弃市,勿复磔。”
颜师古注:“磔,谓张其尸也。弃市,杀之于市也。”
宋秦观《盗贼中》:“今盗贼之法,可谓密矣。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辄弃市。”
章炳麟《鳷鹊桉户鸣》诗:“按条当弃市,衔冤欲愬谁?”
2.代指应受弃市之刑者。
唐沉佺期《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》诗:“弃市沾皇渥,投荒漏紫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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