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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棄市,棄市)
1.《禮記·王制》:“刑人於市,與眾棄之。”本指受刑罰的人皆在街頭示眾,民眾共同鄙棄之,後以“棄市”專指死刑。
《漢書·景帝紀》:“﹝中元﹞二年春二月……改磔曰棄市,勿復磔。”
顏師古註:“磔,謂張其屍也。棄市,殺之於市也。”
宋秦觀《盜賊中》:“今盜賊之法,可謂密矣。強盜得財滿匹及傷人者輒棄市。”
章炳麟《鳷鵲案戶鳴》詩:“按條當棄市,銜冤欲愬誰?”
2.代指應受棄市之刑者。
唐沈佺期《赦到不得歸題江上石》詩:“棄市沾皇渥,投荒漏紫泥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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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棄市(简体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