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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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平馀,平余)

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。一般来源于赋税的加派,亦有另立名目加徵的。

清初各省解缴户部税银,每一千两随解平馀银二十五两,称随平陋规。其后,户部与地方官吏协议共同分肥,解部减一半,馀归地方。

乾隆元年,明文规定平馀银分给各部院官吏作为补助费,称“养廉”。

乾隆二年,四川省在火耗羡馀外,每银百两提解六钱,名平馀,充各衙门使用。有的地方官吏收税时加重戥子称银,所得溢额银两亦名平馀。

章炳麟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:“一条鞭法,名为永不加赋,而耗羡、平馀,犹在正供之外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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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〖词语〗平馀(拼音版)

●〖词语〗平餘(繁體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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