平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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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平餘,平余)

清代地方政府上繳正項錢糧時另給戶部的部分。一般來源於賦稅的加派,亦有另立名目加徵的。

清初各省解繳戶部稅銀,每一千兩隨解平餘銀二十五兩,稱隨平陋規。其後,戶部與地方官吏協議共同分肥,解部減一半,餘歸地方。

乾隆元年,明文規定平餘銀分給各部院官吏作為補助費,稱“養廉”。

乾隆二年,四川省在火耗羨餘外,每銀百兩提解六錢,名平餘,充各衙門使用。有的地方官吏收稅時加重戥子稱銀,所得溢額銀兩亦名平餘。

章炳麟《駁康有為論革命書》:“一條鞭法,名為永不加賦,而耗羨、平餘,猶在正供之外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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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平餘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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