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刑
1.明确的法令。
《诗·大雅·抑》:“罔敷求先王,克共明刑。”
毛传:“刑,法也。”
《后汉书·阜陵质王延传》:“经有正义,律有明刑。”
2.指把犯人所犯罪状写在板上,置于其背以示惩罚。
《周礼·地官·司救》:“三罚而士加明刑。”
郑玄注:“加明刑者,去其冠饰,而书其邪恶之状,着之背也。”
3.严明的刑罚。
《荀子·议兵》:“凋凋焉县贵爵重赏于其前,县明刑大辱于其后,虽欲无化,能乎哉?”唐白居易《得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》:“旋观怨偶,遽抵明刑。”
4.指严明刑罚。
宋李纲《谢落职依旧宫祠居住表》:“辅相失职,宜即明刑。天地有容,祗从薄责。”
5.谓以刑法晓喻民众。
《南史·宋纪上·武帝》:“阜财利用,繁殖黎元,编户岁滋,疆宇日启,导德明刑,四境有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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