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刑
1.明確的法令。
《詩·大雅·抑》:“罔敷求先王,克共明刑。”
毛傳:“刑,法也。”
《後漢書·阜陵質王延傳》:“經有正義,律有明刑。”
2.指把犯人所犯罪狀寫在板上,置於其背以示懲罰。
《周禮·地官·司救》:“三罰而士加明刑。”
鄭玄註:“加明刑者,去其冠飾,而書其邪惡之狀,著之背也。”
3.嚴明的刑罰。
《荀子·議兵》:“雕雕焉縣貴爵重賞於其前,縣明刑大辱於其後,雖欲無化,能乎哉?”唐白居易《得甲去妻後妻犯罪請用子蔭贖罪甲怒不許判》:“旋觀怨偶,遽抵明刑。”
4.指嚴明刑罰。
宋李綱《謝落職依舊宮祠居住表》:“輔相失職,宜即明刑。天地有容,祗從薄責。”
5.謂以刑法曉喻民眾。
《南史·宋紀上·武帝》:“阜財利用,繁殖黎元,編戶歲滋,疆宇日啟,導德明刑,四境有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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