迁葬
(迁葬,迁葬)
特指成人鳏寡者生时非夫妇,死后迁往一处埋葬,算合婚。
《周礼·地官·媒氏》:“禁迁葬者与嫁殇者。”
郑玄注:“迁葬,谓生时非夫妇,死既葬,迁之,使相从也。”后谓把灵柩从原来的葬地迁移到另一地方埋葬。
北魏无名氏《魏故假节督齐州诸军事辅国将军齐州刺史高公墓志铭》:“粤元象二年十月十七日,迁葬于故乡司徒公之茔。”
《元典章·吏部五·假故》:“拟得职官奔丧迁葬,人子大故,今既以人伦重事,许给假限。”
《禅真逸史》第二一回:“时值十二月十九日庚申日,正合通书腊底庚申,一切修造、迁葬、祭祀、求神俱吉。”
清俞樾《春在堂随笔》卷六:“收其全家之尸,即典史署中掘地而瘗之,将徐谋迁葬。”
李劼人《大波》第二部第三章:“又想到为人迁葬祖坟,那责任多大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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