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葬
(遷葬,遷葬)
特指成人鰥寡者生時非夫婦,死後遷往一處埋葬,算合婚。
《周禮·地官·媒氏》:“禁遷葬者與嫁殤者。”
鄭玄註:“遷葬,謂生時非夫婦,死既葬,遷之,使相從也。”後謂把靈柩從原來的葬地遷移到另一地方埋葬。
北魏無名氏《魏故假節督齊州諸軍事輔國將軍齊州刺史高公墓誌銘》:“粵元象二年十月十七日,遷葬於故鄉司徒公之塋。”
《元典章·吏部五·假故》:“擬得職官奔喪遷葬,人子大故,今既以人倫重事,許給假限。”
《禪真逸史》第二一回:“時值十二月十九日庚申日,正合通書臘底庚申,一切修造、遷葬、祭祀、求神俱吉。”
清俞樾《春在堂隨筆》卷六:“收其全家之屍,即典史署中掘地而瘞之,將徐謀遷葬。”
李劼人《大波》第二部第三章:“又想到為人遷葬祖墳,那責任多大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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