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主
1.古谓社稷之神。
《管子·侈靡》:“夫事左中国之人,观危国过君而弋其能者,岂不几于危社主哉!”
《史记·封禅书》:“于杜亳有三社主之祠、寿星祠。”
《史记·封禅书》:“秦巫,祠社主、巫保、族纍之属;荆巫,祠堂下、巫先、司命、施糜之属。”
司马贞索隐:“社主,即上文三社主也。”
2.古谓土地神的神主。
清王鸣盛《蛾术编·说制七·社主》:“《淮南·齐俗训》云:‘有虞氏社用土,夏后氏社用松,殷人社用石,周人社用栗’,《五经异义》云‘《论语》“夏后氏以松,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”,谓社主也。’”按,《淮南子·齐俗训》“殷人之礼其社用石”高诱注:“以石为社主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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