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主
1.古謂社稷之神。
《管子·侈靡》:“夫事左中國之人,觀危國過君而弋其能者,豈不幾於危社主哉!”
《史記·封禪書》:“於杜亳有三社主之祠、壽星祠。”
《史記·封禪書》:“秦巫,祠社主、巫保、族纍之屬;荊巫,祠堂下、巫先、司命、施糜之屬。”
司馬貞索隱:“社主,即上文三社主也。”
2.古謂土地神的神主。
清王鳴盛《蛾術編·說制七·社主》:“《淮南·齊俗訓》雲:‘有虞氏社用土,夏後氏社用松,殷人社用石,周人社用栗’,《五經異義》雲‘《論語》“夏後氏以松,殷人以柏,周人以栗”,謂社主也。’”按,《淮南子·齊俗訓》“殷人之禮其社用石”高誘註:“以石為社主也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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