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分
1.确定名分。
《荀子·非十二子》:“终日言成文典,反紃察之,则倜然无所归宿,不可以经国定分。”
《后汉书·邓骘传》:“常母子兄弟,内相敕厉,冀以端悫畏慎,一心奉戴,上全天恩,下完性命。刻骨定分,有死无二。终不敢横受爵土,以增罪累。”
郭沫若《十批判书·稷下黄老学派的批判》:“可见定分是这一派的重要主张,慎到与彭蒙为一类是很有根据的。”
2.固定的名分。
《新唐书·鬱林王恪传》:“吾于恪岂不欲常见之?但令早有定分,使外作藩屏。”
《四游记·铁拐大怒洞宾》:“天下有大数,岂得妄为!华夷有定分,何得相犯!”
3.宿命论谓人事均由命运前定,人力难以改变,称为“定分”。
晋欧阳建《临终诗》:“真伪因事显,人情难豫观。穷达有定分,慷慨复何难!”
《宋书·顾顗之传》:“顗之常谓命有定分,非智力所移。”
唐吴兢《乐府古题要解·鸟生八九子》:“言寿命各有定分,死生何歎前后也。”
清陈康祺《郎潜纪闻》卷六:“粤东诸生谢启祚,年九十八,犹入秋闱。以年例当早邀恩赐,大吏每列其名,辄力却之曰:‘科名,定分也,老手未穨,安见此生不为耆儒一吐气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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