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分
1.確定名分。
《荀子·非十二子》:“終日言成文典,反紃察之,則倜然無所歸宿,不可以經國定分。”
《後漢書·鄧騭傳》:“常母子兄弟,內相敕厲,冀以端愨畏慎,一心奉戴,上全天恩,下完性命。刻骨定分,有死無二。終不敢橫受爵土,以增罪累。”
郭沫若《十批判書·稷下黃老學派的批判》:“可見定分是這一派的重要主張,慎到與彭蒙為一類是很有根據的。”
2.固定的名分。
《新唐書·鬱林王恪傳》:“吾於恪豈不欲常見之?但令早有定分,使外作藩屏。”
《四遊記·鐵拐大怒洞賓》:“天下有大數,豈得妄為!華夷有定分,何得相犯!”
3.宿命論謂人事均由命運前定,人力難以改變,稱為“定分”。
晉歐陽建《臨終詩》:“真偽因事顯,人情難豫觀。窮達有定分,慷慨復何難!”
《宋書·顧顗之傳》:“顗之常謂命有定分,非智力所移。”
唐吳兢《樂府古題要解·鳥生八九子》:“言壽命各有定分,死生何歎前後也。”
清陳康祺《郎潛紀聞》卷六:“粵東諸生謝啟祚,年九十八,猶入秋闈。以年例當早邀恩賜,大吏每列其名,輒力卻之曰:‘科名,定分也,老手未穨,安見此生不為耆儒一吐氣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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