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馀
(刑馀,刑余)
1.受过肉刑;判过刑。
《韩非子·内储说下六微》:“刑馀之人,何事乃敢乞饮长者!”
《史记·孙子吴起列传》:“齐威王欲将孙膑,膑辞谢曰:‘刑馀之人不可。’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徽宗宣和三年》:“朱勉父子,本刑馀小人。”
郭沫若《李白与杜甫·李白在政治活动中的第二次大失败》:“李白是经历了长流夜郎的刑馀之人。”
2.指受过肉刑的人。
《逸周书·大明武》:“六刑馀。”
孔晁注:“刑馀,赦徒。”
3.指阉人。即受过宫刑的人。
《韩非子·亡徵》:“女子用国,刑馀用事者,可亡也。”
《魏书·抱老寿传》:“丐乞刑馀之家,覆养阉人之室。”
4.南朝宋颜延之骂和尚慧琳为刑馀。古代有髡刑,而和尚必须剃光头,故称为“刑馀”。
《宋书·颜延之传》:“时沙门释慧琳,以才学为太祖所赏爱,每召见,常升独榻。
延之甚疾焉,因醉白上曰:‘……此三台之坐,岂可使刑馀居之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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