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餘
(刑餘,刑余)
1.受過肉刑;判過刑。
《韓非子·內儲說下六微》:“刑餘之人,何事乃敢乞飲長者!”
《史記·孫子吳起列傳》:“齊威王欲將孫臏,臏辭謝曰:‘刑餘之人不可。’”
《續資治通鑒·宋徽宗宣和三年》:“朱勉父子,本刑餘小人。”
郭沫若《李白與杜甫·李白在政治活動中的第二次大失敗》:“李白是經歷了長流夜郎的刑餘之人。”
2.指受過肉刑的人。
《逸周書·大明武》:“六刑餘。”
孔晁註:“刑餘,赦徒。”
3.指閹人。即受過宮刑的人。
《韓非子·亡徵》:“女子用國,刑餘用事者,可亡也。”
《魏書·抱老壽傳》:“丐乞刑餘之家,覆養閹人之室。”
4.南朝宋顏延之罵和尚慧琳為刑餘。古代有髡刑,而和尚必須剃光頭,故稱為“刑餘”。
《宋書·顏延之傳》:“時沙門釋慧琳,以才學為太祖所賞愛,每召見,常升獨榻。
延之甚疾焉,因醉白上曰:‘……此三臺之坐,豈可使刑餘居之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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