倍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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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倍论,倍论)

官吏频犯赃罪,如所犯罪法不等,即以重赃之数并入轻赃,然后折半论罪,称为倍论。

《唐律·名例》:“即以赃致罪,频犯者并累科;若罪法不等者,即以重赃併满轻赃,各倍论。”注:“倍,谓二尺为一尺。”

长孙无忌等疏议:“假令县令受财枉法六疋,合徒三年;不枉法十四疋,亦合徒三年;又监临外窃盗二十九疋,亦徒三年;强盗二疋,亦合徒三年;受所监临四十九疋,亦合徒三年。准此以上五处赃罪,各合徒三年,累于‘受所监临’,总一百疋,仍倍为五十疋,合流二千里之类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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