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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倍論,倍論)
官吏頻犯贓罪,如所犯罪法不等,即以重贓之數並入輕贓,然後折半論罪,稱為倍論。
《唐律·名例》:“即以贓致罪,頻犯者並累科;若罪法不等者,即以重贓併滿輕贓,各倍論。”註:“倍,謂二尺為一尺。”
長孫無忌等疏議:“假令縣令受財枉法六疋,合徒三年;不枉法十四疋,亦合徒三年;又監臨外竊盜二十九疋,亦徒三年;強盜二疋,亦合徒三年;受所監臨四十九疋,亦合徒三年。準此以上五處贓罪,各合徒三年,累於‘受所監臨’,總一百疋,仍倍為五十疋,合流二千裏之類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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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倍論(简体版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