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官
1.古代官名。
唐代节度使、观察使、防御使均置判官,为地方长官的僚属,辅理政事。
宋沿唐制,并于团练、宣抚、制置、转运、常平诸使亦设置判官。
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。
明清仅州置判官,无定员。见《文献通考·职官十六》。
唐韩愈《董公行状》:“崔圆为扬州,诏以公为圆节度判官。”
宋徐铉《稽神录·刘存》:“刘存为舒州刺史,辟儒生霍某为团练判官,甚可信任。”
清王士禛《池北偶谈·谈异五·两裴迪》:“一为王铎辟租庸招纳使。
朱温镇宣武,辟节度判官。”
2.传说冥司中阎王属下掌管生死簿的官。
宋孟元老《东京梦华录·除夕》:“教坊南河炭丑恶魁肥,装判官。”
《水浒传》第四二回:“门前小鬼,折臂膊不显狰狞;殿上判官,无幞头不成礼数。”
《古今小说·闹阴司司马貌断狱》:“﹝阎君﹞贵居王位,有左右判官,又有千万鬼卒、牛头、马面,帮扶者甚众。”
碧野《没有花的春天》第十一章:“这上面写的是蛇熘字,好像是阎罗殿上判官的手笔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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