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官
1.古代官名。
唐代節度使、觀察使、防禦使均置判官,為地方長官的僚屬,輔理政事。
宋沿唐制,並於團練、宣撫、制置、轉運、常平諸使亦設置判官。
元代改為各州府設置判官。
明清僅州置判官,無定員。見《文獻通考·職官十六》。
唐韓愈《董公行狀》:“崔圓為揚州,詔以公為圓節度判官。”
宋徐鉉《稽神錄·劉存》:“劉存為舒州刺史,辟儒生霍某為團練判官,甚可信任。”
清王士禛《池北偶談·談異五·兩裴迪》:“一為王鐸辟租庸招納使。
朱溫鎮宣武,辟節度判官。”
2.傳說冥司中閻王屬下掌管生死簿的官。
宋孟元老《東京夢華錄·除夕》:“教坊南河炭醜惡魁肥,裝判官。”
《水滸傳》第四二回:“門前小鬼,折臂膊不顯猙獰;殿上判官,無襆頭不成禮數。”
《古今小說·鬧陰司司馬貌斷獄》:“﹝閻君﹞貴居王位,有左右判官,又有千萬鬼卒、牛頭、馬面,幫扶者甚眾。”
碧野《沒有花的春天》第十一章:“這上面寫的是蛇溜字,好像是閻羅殿上判官的手筆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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