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口税
(子口税,子口税)
旧中国海关徵收的一种国内关税。凡进口洋货运销中国内地或出口土货从内地运销国外,除在口岸海关完纳值百抽五的进口税或出口税外,另缴2.5%的子口税,以代替沿途所经各内地关、卡应徵的税、捐和厘金。这种代替内地关、卡应徵的各种捐税称“子口税”。子口税的开徵,始于1858年中英《天津条约》的规定,其目的为便于帝国主义在中国内地倾销洋货和掠夺原料。1931年,子口税与厘金同时废止。
郑观应《盛世危言·税则》:“有代用护照包送无运照之土货者。且同一土货,由香港来,则准其报半税,无釐捐,若由粤省来,则不准报子口税,必报釐捐……无异为渊驱鱼,为丛驱爵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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