子口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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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子口稅,子口稅)

舊中國海關徵收的一種國內關稅。凡進口洋貨運銷中國內地或出口土貨從內地運銷國外,除在口岸海關完納值百抽五的進口稅或出口稅外,另繳2.5%的子口稅,以代替沿途所經各內地關、卡應徵的稅、捐和厘金。這種代替內地關、卡應徵的各種捐稅稱“子口稅”。子口稅的開徵,始於1858年中英《天津條約》的規定,其目的為便於帝國主義在中國內地傾銷洋貨和掠奪原料。1931年,子口稅與厘金同時廢止。

鄭觀應《盛世危言·稅則》:“有代用護照包送無運照之土貨者。且同一土貨,由香港來,則準其報半稅,無釐捐,若由粵省來,則不準報子口稅,必報釐捐……無異為淵驅魚,為叢驅爵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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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子口稅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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