见知法
(见知法,见知法)
汉律,吏知他人犯罪而不举,以故纵论处,谓“见知法”。
《史记·平准书》:“自公孙弘以《春秋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,张汤用峻文决理为廷尉,于是见知之法生,而废格沮诽穷治之狱用矣。”
裴駰集解引张晏曰:“吏见知不举劾为故纵。”亦省作“见知”。
《史记·酷吏列传》:“﹝赵禹﹞与张汤论定诸律令,作见知,吏传得相监司。”
汉桓宽《盐铁论·刺复》:“故憯急之臣进,而见知废格之法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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