見知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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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見知法,見知法)
漢律,吏知他人犯罪而不舉,以故縱論處,謂“見知法”。
《史記·平準書》:“自公孫弘以《春秋》之義繩臣下取漢相,張湯用峻文決理為廷尉,於是見知之法生,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矣。”
裴駰集解引張晏曰:“吏見知不舉劾為故縱。”亦省作“見知”。
《史記·酷吏列傳》:“﹝趙禹﹞與張湯論定諸律令,作見知,吏傳得相監司。”
漢桓寬《鹽鐵論·刺復》:“故憯急之臣進,而見知廢格之法起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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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見知法(简体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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