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雠
(校雠,校雠)
亦作“校仇2”。
1.一人独校为校,二人对校为雠。谓考订书籍,纠正讹误。
汉刘向《<管子>序》:“所校雠中《管子》书三百八十九篇。”
唐韩愈《送郑十校理序》:“秘书,御府也,天子犹以为外且远,不得朝夕视,始更聚书集贤殿,别置校雠官,曰学士,曰校理。”
《宋史·职官志四》:“﹝元祐三年﹞十二月,诏礼部,本省长贰定校雠之课,月终具奏。”
清吴翊《洞庭山馆呈司寇东海公》诗之二:“锦堂恩诏许归休,妙选宾僚佐校雠。”
章炳麟《国故论衡·明解故上》:“自隋以降,书府失其守,校雠之事,职诸世儒。”
2.比试;比较。
清和邦额《夜谭随录·潘烂头》:“或谓潘曰:‘汝素以术自衒,今天师至矣,敢与之校雠乎?’”鲁迅《书信集·致蒋抑卮》:“事物不相校雠,辄昧善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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