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讎
(校讎,校讎)
亦作“校仇2”。
1.一人獨校為校,二人對校為讎。謂考訂書籍,糾正訛誤。
漢劉向《<管子>序》:“所校讎中《管子》書三百八十九篇。”
唐韓愈《送鄭十校理序》:“秘書,禦府也,天子猶以為外且遠,不得朝夕視,始更聚書集賢殿,別置校讎官,曰學士,曰校理。”
《宋史·職官誌四》:“﹝元祐三年﹞十二月,詔禮部,本省長貳定校讎之課,月終具奏。”
清吳翊《洞庭山館呈司寇東海公》詩之二:“錦堂恩詔許歸休,妙選賓僚佐校讎。”
章炳麟《國故論衡·明解故上》:“自隋以降,書府失其守,校讎之事,職諸世儒。”
2.比試;比較。
清和邦額《夜譚隨錄·潘爛頭》:“或謂潘曰:‘汝素以術自衒,今天師至矣,敢與之校讎乎?’”魯迅《書信集·致蔣抑卮》:“事物不相校讎,輒昧善惡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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