封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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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封駮,封驳)

亦作“封驳”。

封还并对诏敕之不当者加以驳正。此制汉时已有,但无专职掌管。如西汉哀帝益封董贤,丞相王嘉“封还诏书,因奏封事”,见《汉书·王嘉传》。

东汉明帝时,锺离意为尚书僕射,亦“独敢谏争,数封还诏书”,见《后汉书·锺离意传》。至唐始由门下省掌管,对有失宜诏敕可以封还,有错误者则由给事中驳正。

五代废。

宋太宗时复唐旧制。

明罢门下省长官,诏敕有不便者,由六科给事中驳正。

清代给事中与御史职掌合併,此制遂废。

唐白居易《郑覃可给事中制》:“给事中之职,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,得封奏之;刑狱有未合于理者,得駮正之。”

宋司马光《乞合两省为一札子》:“盖以中书出诏令,门下掌封駮,日有争论,纷纭不决,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,然后奏闻。”

明王鏊《震泽长语·官制》:“唐初,始合三省。中书主出命,门下主封驳,尚书主奉行。”

清顾炎武《日知录·封驳》:“明代虽罢门下省长官,而独存六科给事中,以掌封駮之任。”参阅《唐六典·门下省》。参见“封还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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