封駮
(封駮,封駁)
亦作“封駁”。
封還並對詔敕之不當者加以駁正。此制漢時已有,但無專職掌管。如西漢哀帝益封董賢,丞相王嘉“封還詔書,因奏封事”,見《漢書·王嘉傳》。
東漢明帝時,鍾離意為尚書僕射,亦“獨敢諫爭,數封還詔書”,見《後漢書·鍾離意傳》。至唐始由門下省掌管,對有失宜詔敕可以封還,有錯誤者則由給事中駁正。
五代廢。
宋太宗時復唐舊制。
明罷門下省長官,詔敕有不便者,由六科給事中駁正。
清代給事中與禦史職掌合併,此制遂廢。
唐白居易《鄭覃可給事中制》:“給事中之職,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,得封奏之;刑獄有未合於理者,得駮正之。”
宋司馬光《乞合兩省為一劄子》:“蓋以中書出詔令,門下掌封駮,日有爭論,紛紜不決,故使兩省先於政事堂議定,然後奏聞。”
明王鏊《震澤長語·官制》:“唐初,始合三省。中書主出命,門下主封駁,尚書主奉行。”
清顧炎武《日知錄·封駁》:“明代雖罷門下省長官,而獨存六科給事中,以掌封駮之任。”參閱《唐六典·門下省》。參見“封還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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