杖乡
(杖乡,杖乡)
1.《礼记·王制》:“六十杖于乡。”谓六十岁可拄杖行于乡里。
南朝梁沉约《让僕射表》:“养老杖乡,抑推前典。”后作为六十岁的代称。
南朝梁沉约《让僕射表》:“养老杖乡,抑推前典。”后作为六十岁的代称。
南朝梁任昉《答到建安饷杖》诗:“劳君尚齿意,矜此杖乡辰。”
清袁枚《随园诗话补遗》卷三:“﹝陈长生﹞《闻家大人旋里》云:‘去郡定多遮道吏,还山已是杖乡人。’”
2.代指六旬老人。
唐玄宗《千秋节宴》诗:“月衔花绶镜,露缀綵丝囊。处处祠四祖,年年宴杖乡。”参见“杖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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