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立
1.分别独立。
宋程颐《答杨时论<西铭>书》:“《西铭》明理一而分殊,墨氏则二本而无分。分殊之蔽,私胜而失仁;无分之罪,兼爱而无义。分立而推理一,以止私胜之流,仁之方也。”
孙中山《五权宪法》:“这本书是根据英国的政治习惯,发明三权独立的学说,主张把国家的政权分开成立法、司法和行政三权。所以三权分立,是由孟德斯鸠所发明的。”
章炳麟《驳康有为论革命书》:“夫印度背蒙古之莫卧尔朝,以成各省分立之势,卒为英人蚕食,此长素所引为成鉴者。”
2.分别制定。
宋程颐《论礼部看详状》:“窃念学校所以检束学者,不可设盗贼之法。况有行止乖恶一条,凡言之丑者皆丽其中。他犯可言者,自合分立条项。”
3.分别设立。
康有为《大同书》辛部第九章:“立金行部于公政府,即度支部。分立于各度小政府,为总金行,下至于各地方自治局有分金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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