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立
1.分別獨立。
宋程頤《答楊時論<西銘>書》:“《西銘》明理一而分殊,墨氏則二本而無分。分殊之蔽,私勝而失仁;無分之罪,兼愛而無義。分立而推理一,以止私勝之流,仁之方也。”
孫中山《五權憲法》:“這本書是根據英國的政治習慣,發明三權獨立的學說,主張把國家的政權分開成立法、司法和行政三權。所以三權分立,是由孟德斯鳩所發明的。”
章炳麟《駁康有為論革命書》:“夫印度背蒙古之莫臥爾朝,以成各省分立之勢,卒為英人蠶食,此長素所引為成鑒者。”
2.分別制定。
宋程頤《論禮部看詳狀》:“竊念學校所以檢束學者,不可設盜賊之法。況有行止乖惡一條,凡言之醜者皆麗其中。他犯可言者,自合分立條項。”
3.分別設立。
康有為《大同書》辛部第九章:“立金行部於公政府,即度支部。分立於各度小政府,為總金行,下至於各地方自治局有分金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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