租庸调
(租庸调,租庸调)
唐代对受田课丁徵派的三种赋役的并称。导源于北魏到隋代的租、调、力役制度。凡丁男授田一顷,岁输粟二斛、稻三斛,谓之租;岁输绢二匹,绫、絁二丈,布加五之一,绵三两,麻三斤,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,谓之调;役人力,岁二十日,闰加二日,不役者日纳绢三尺,谓之庸,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,三十日租调皆免。
唐开元末年均田制破坏,这种承袭北魏的赋役制度渐不适用;安史之乱后,为两税法所代替。
《新唐书·高祖纪》:“二月乙酉,初定租庸调法。”
《资治通鉴·梁简文帝大宝元年》:“泰始籍民之才力者为府兵,身租庸调一切蠲之。”
《明史·食货志二》:“赋役之法,唐租庸调犹为近古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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