流官
明清时朝廷派遣到川滇黔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官。因其有一定任期,非世袭,非土着,有流动性,故称。
《明史·邓廷瓒传》:“请改为府县,设流官与土官兼治,庶可久安。”
清侯方域《豫省试策五》:“窃闻往者二三藩王皆得以用人杀人,而诸从龙于旧邸者,或出为流官,或中司大柄。”
《朱元璋传》第四章二:“如土司内部发生纠纷,或反抗朝廷失败后,往往被收回境内统治权,直属朝廷,改用流官治理,叫做‘改土归流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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