流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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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清時朝廷派遣到川滇黔等少數民族地區的地方官。因其有一定任期,非世襲,非土著,有流動性,故稱。
《明史·鄧廷瓚傳》:“請改為府縣,設流官與土官兼治,庶可久安。”
清侯方域《豫省試策五》:“竊聞往者二三藩王皆得以用人殺人,而諸從龍於舊邸者,或出為流官,或中司大柄。”
《朱元璋傳》第四章二:“如土司內部發生糾紛,或反抗朝廷失敗後,往往被收回境內統治權,直屬朝廷,改用流官治理,叫做‘改土歸流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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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流官(简体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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