抱告
明清制度,原告可委托亲属或家人代理出庭,称抱告。
明张居正《旧章饬学政以振兴人才疏》:“今后生员,务遵明禁。除本身切己事情,许家人抱告,有司从公审问,倘有冤抑,即为昭雪。”
清袁枚《随园随笔·抱告》:“《周礼·小司寇》‘凡命夫命妇,不躬坐狱讼’,今有官职之人与人讼,必使家人抱告,所以贵贵也。按:左氏……卫侯与元咺讼,甯庄子为辅,箴贞子为坐,士荣为大理,亦是‘抱告’之滥觞。”
《老残游记》第十五回:“县里正在序稿,突然贾家遣个抱告,言已查出被人谋害形蹟。”
戴鸿森注:“清朝制度:在职官员或妇女进行诉讼,可以派遣家丁或亲属代表投桉,叫‘抱告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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