抱告
明清制度,原告可委托親屬或家人代理出庭,稱抱告。
明張居正《舊章飭學政以振興人才疏》:“今後生員,務遵明禁。除本身切己事情,許家人抱告,有司從公審問,倘有冤抑,即為昭雪。”
清袁枚《隨園隨筆·抱告》:“《周禮·小司寇》‘凡命夫命婦,不躬坐獄訟’,今有官職之人與人訟,必使家人抱告,所以貴貴也。按:左氏……衛侯與元咺訟,寧莊子為輔,箴貞子為坐,士榮為大理,亦是‘抱告’之濫觴。”
《老殘遊記》第十五回:“縣裏正在序稿,突然賈家遣個抱告,言已查出被人謀害形蹟。”
戴鴻森註:“清朝制度:在職官員或婦女進行訴訟,可以派遣家丁或親屬代表投案,叫‘抱告’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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