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苗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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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称常平给敛法、常平敛散法。

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其法以诸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,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。春贷夏收,夏贷秋收。每期收息二分。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,减轻百姓负担,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,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。以后兴废无常,原意也渐丧失。

《宋史·食货志四上》:“于陝西转运司私行青苗法,青散秋敛,与安石意合。至是,请施行之河北,于是安石决意行之,而常平、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。”

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:“青苗法者,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,散与人户,令出息二分,春散秋敛。”

《金瓶梅词话》第七八回:“那时只是上纳秋粮,后吃宰相王安石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。”亦省称“青苗”。

宋苏轼《司马温公神道碑》:“及王安石为相,始行青苗、助役、农田、水利,谓之新法。”

《宋史·食货志四上》:“台谏官吕公奢、孙觉、李常……等皆以论青苗罢黜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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