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苗法
也稱常平給斂法、常平斂散法。
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其法以諸路常平、廣惠倉所積錢糧為本,在春夏兩季青黃不接時出貸給民戶。春貸夏收,夏貸秋收。每期收息二分。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強盤剝,減輕百姓負擔,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層出,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對而廢止。以後興廢無常,原意也漸喪失。
《宋史·食貨誌四上》:“於陝西轉運司私行青苗法,青散秋斂,與安石意合。至是,請施行之河北,於是安石決意行之,而常平、廣惠倉之法遂變而為青苗矣。”
《宋史·王安石傳》:“青苗法者,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錢,散與人戶,令出息二分,春散秋斂。”
《金瓶梅詞話》第七八回:“那時隻是上納秋糧,後吃宰相王安石立青苗法增上這夏稅。”亦省稱“青苗”。
宋蘇軾《司馬溫公神道碑》:“及王安石為相,始行青苗、助役、農田、水利,謂之新法。”
《宋史·食貨誌四上》:“臺諫官呂公奢、孫覺、李常……等皆以論青苗罷黜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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