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理去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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旧指官员因正常原因卸任。
《唐律·名例·以理去官》:“诸以理去官,与见任同。”疏议:“谓不因犯罪而解者,若致仕、得替、省员、废州县之类,应入议、请减赎及廕亲属者,并与见任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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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〖词语〗以理去官(拼音版)
●〖词语〗以理去官(繁體版)
⇚前一个词语:以眼还眼, 以牙还牙
⇛后一个词语:以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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