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理去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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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指官員因正常原因卸任。
《唐律·名例·以理去官》:“諸以理去官,與見任同。”疏議:“謂不因犯罪而解者,若致仕、得替、省員、廢州縣之類,應入議、請減贖及廕親屬者,並與見任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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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以理去官(简体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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