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保
1.古代户籍制度。百姓以五户为伍而相保,故名“五保”。
《周礼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五家为比,使之相保。”
清袁枚《随园随笔·杂记》:“读欧公《杜杞墓志》称闽俗贪啬,有老而生子者,父兄多不举,虑分家产故也。
杜公上书请立五保,俾民相察,有犯者置之法。”
2.宋王安石变法,于熙宁三年实行保甲制,十家相保,一人为长,相互检察;五保为一大保。
宋苏轼《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》:“自祖宗已来,每有赦令,必曰凡欠官物,无侵欺盗用、及虽有侵盗而本家及五保人无家业者,并与除放。”参阅《宋史·兵志六》。
3.合作化后的农村,对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的人实行保吃、保穿、保烧(燃料)以及儿童保教、老人死后保葬的制度,简称为“五保”。
张峻《家乡夜曲》:“像他老那大年纪,又是独身汉,应该享受五保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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