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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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古代戶籍制度。百姓以五戶為伍而相保,故名“五保”。

《周禮·地官·大司徒》:“五家為比,使之相保。”

清袁枚《隨園隨筆·雜記》:“讀歐公《杜杞墓誌》稱閩俗貪嗇,有老而生子者,父兄多不舉,慮分家產故也。

杜公上書請立五保,俾民相察,有犯者置之法。”

2.宋王安石變法,於熙寧三年實行保甲制,十家相保,一人為長,相互檢察;五保為一大保。

宋蘇軾《論積欠六事並乞檢會應詔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》:“自祖宗已來,每有赦令,必曰凡欠官物,無侵欺盜用、及雖有侵盜而本家及五保人無家業者,並與除放。”參閱《宋史·兵誌六》。

3.合作化後的農村,對無依無靠無勞動能力的人實行保吃、保穿、保燒(燃料)以及兒童保教、老人死後保葬的制度,簡稱為“五保”。

張峻《家鄉夜曲》:“像他老那大年紀,又是獨身漢,應該享受五保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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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五保(简体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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