薄责
(薄责,薄责)
1.用低标准来要求。
《论语·卫灵公》:“躬自厚而薄责于人,则远怨矣。”
2.轻微的责备或责罚。
宋苏轼《上神宗皇帝书》:“而自建隆以来,未尝罪一言者,纵有薄责,旋即超升。”
《明史·徐阶传》:“故圣帝明王,有言必察。即不实,小者置之,大则薄责而容之,以鼓来者。”
清蒲松龄《聊斋志异·金生色》:“俄邻子以执奸自首,既薄责逐释讫;而妇兄马彪素健讼,具词控妹冤。”
3.簿责。根据文书所列的罪状来诘责审理。
宋范仲淹《宋故卫尉少卿分司西京胡公神道铭》序:“公于部中择其挟贵人势力,州县不敢动者一二家,薄责于庭,众皆大惧。”
明刘若愚《酌中志·内府职掌纪略》:“奉旨将掌厂值日内臣贺尧年、监督主事蔡宸恩下狱薄责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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