薄責
(薄責,薄責)
1.用低標準來要求。
《論語·衛靈公》:“躬自厚而薄責於人,則遠怨矣。”
2.輕微的責備或責罰。
宋蘇軾《上神宗皇帝書》:“而自建隆以來,未嘗罪一言者,縱有薄責,旋即超升。”
《明史·徐階傳》:“故聖帝明王,有言必察。即不實,小者置之,大則薄責而容之,以鼓來者。”
清蒲松齡《聊齋誌異·金生色》:“俄鄰子以執奸自首,既薄責逐釋訖;而婦兄馬彪素健訟,具詞控妹冤。”
3.簿責。根據文書所列的罪狀來詰責審理。
宋範仲淹《宋故衛尉少卿分司西京胡公神道銘》序:“公於部中擇其挾貴人勢力,州縣不敢動者一二家,薄責於庭,眾皆大懼。”
明劉若愚《酌中誌·內府職掌紀略》:“奉旨將掌廠值日內臣賀堯年、監督主事蔡宸恩下獄薄責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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