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作
1.做佣工。
《后汉书·逸民传·梁鸿》:“曾误遗火延及它舍,鸿乃寻访烧者,问所去失,悉以豕偿之。其主犹以为少。
鸿曰:‘无它财,愿以身居作。’主人许之。”
2.刑法名。罚令囚犯服劳役。
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五岁四岁刑,若有官,准当二年,馀并居作。”
《旧唐书·刑法志》:“于是又除断趾法,改为加役流三千里,居作二年。”
《元典章·兵部二·隐藏》:“自结按起解申部月日为始,传令本处带镣居作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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